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尼泊尔农业与畜牧业发展部有关尼泊尔植物源性中药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尼泊尔植物源性中药材进口。
关于进口缅甸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30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人民政权农业生产和土地部关于委内瑞拉咖啡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委内瑞拉咖啡豆进口:
为进一步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贸稳规模优结构,海关总署于2023年8月30日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23〕108号(关于调整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锌矿砂及其精矿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决定对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锌矿砂及其精矿检验监管模式进行调整优化,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准确理解本次检验监管模式调整的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自2023年8月30日零时起(当地时间),入境人员向海关进行健康申报时,无需申报行前48小时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或抗原检测结果。
进口南非鲜食鳄梨植物检疫要求
为全面防范日本福岛核污染水排海对食品安全造成的放射性污染风险,保护中国消费者健康,确保进口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自2023年8月24日(含)起全面暂停进口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含食用水生动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23年8月15日起,对进口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聚碳酸酯(税则号列:39074000)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30号公告,明确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具体商品范围。为实施上述贸易救济措施,现就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公告如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国家食品安全与研究部关于巴基斯坦干辣椒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巴基斯坦干辣椒进口。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印度尼西亚天竺黄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印度尼西亚天竺黄进口。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以下简称印尼)农业部关于印尼魔芋粉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印尼魔芋粉进口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保证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公布)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有关商品归类决定(见附件1)。同时,根据我国进出口商品及国际贸易实际,将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的部分商品归类意见转化为商品归类决定(见附件2)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