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扩大政策成效,结合前期政策实施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口岸(以下称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或经停指定口岸(以下称经停港),自离境地口岸(以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对从经停港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途中加装的集装箱货物,符合前款规定的运输方式、离境地点要求的,以经停港作为货物的启运港,也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二、政策适用范围
(一)启运港。
启运港为泸州市泸州港、重庆市果园港、宜昌市云池港、岳阳市城陵矶港、武汉市阳逻港、九江市城西港、芜湖市朱家桥港、南京市龙潭港、张家港市永嘉港、南通市狼山港、苏州市太仓港、连云港市连云港港、青岛市前湾港。
(二)离境港。
离境港为上海市外高桥港区、上海市洋山保税港区。
(三)经停港。
承运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货物的船舶,可经停南京市龙潭港、武汉市阳逻港、苏州市太仓港加装货物,但不得经停除上述港口以外的其他港口或在上述港口卸载货物。
从经停港加装的货物,需为已报关出口、经由上述第(二)项规定的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
(四)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
运输企业为在海关的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并且纳税信用级别为B级及以上的航运企业。
运输工具为配备导航定位、全程视频监控设备并且符合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工具要求的船舶。
税务总局定期向海关总署传送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的企业名单。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定期传送变化企业名单。海关总署根据上述纳税信用等级等信息确认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
(五)出口企业。
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并且在海关的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
海关总署定期向税务总局传送一般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名单。企业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定期传送变化企业名单。税务总局根据上述名单等信息确认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
三、主要流程
(一)启运地海关依出口企业申请,对从启运港启运的符合条件的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后,生成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以经停港作为货物启运港的,经停地海关依出口企业申请,对从经停港加装的符合条件的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后,生成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
(二)海关总署按日将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加启运港退税标识)通过电子口岸传输给税务总局。
(三)出口企业凭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出口企业首次申请办理退税前,应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进行启运港退税备案。
(四)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信息、税务总局清分的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信息和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为出口企业办理退税。出口企业在申请退税时,上述信息显示其不符合启运港退税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办理退税。
(五)启运港启运以及经停港加装的出口货物自离境港实际离境后,海关总署按日将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传送给税务总局,税务总局按日将已退税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反馈海关总署。
(六)货物如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出口,启运地或经停地海关应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并由海关总署向税务总局提供相关电子数据。上述不再出口货物如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出口企业应补缴税款,并向启运地或经停地海关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货物已补税证明。
对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但自启运日起超过2个月仍未办理结关核销手续的货物,除因不可抗力或属于上述第(六)项情形且出口企业已补缴税款外,视为未实际出口,税务机关应追缴已退税款,不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七)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核销或调整已退税额。
四、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可在本通知的基础上制定启运港退税的具体管理办法。
五、各地海关和国税部门应加强沟通,建立联系配合机制,互通企业守法诚信信息和货物异常出运情况。财政、海关和国税部门要密切跟踪启运港退税政策运行情况,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税政司)、海关总署(监管司)和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财税〔2014〕53号)同时废止。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对启运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加启运港退税标识)、正常结关核销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以及已退税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实现按日电子化传输前,启运港出口退税仍按现行纸质报关单签发流程办理。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4号(关于进口芬兰饲用动物蛋白和油脂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公告〔2024〕164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芬兰共和国农业与林业部关于芬兰输华饲用动物蛋白和油脂的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芬兰输华饲用动...
2024-11-22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3号(关于开展法定检验商品目录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的公告)公告〔2024〕163号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依法对法定检验商品...
2024-11-22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56号(关于进口缅甸鲜食菠萝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缅甸联邦共和国农业、畜牧和灌溉部关于缅甸鲜食菠萝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缅甸鲜食菠萝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
2024-11-20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2号(关于进口斯洛伐克熊蜂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公告〔2024〕162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斯洛伐克共和国国家兽医和食品管理局(以下称斯方)关于斯洛伐克熊蜂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斯洛...
2024-11-20化肥是化学肥料的简称,具体是指通过化学或物理方法制成的含有一种或几种营养元素,改善土壤性质、提高土壤肥力水平的一类物质。当前正值秋播,国内化肥需求旺盛。海关加强进口化肥质量安全检验,同时确保通关快捷便利,做好秋播化肥保供稳价工作。企业进口化肥时需要注意什么?本文为您...
2024-11-14一文读懂肉类产品进口申报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肉类进口业务日益增多。还不知道国内肉类产品进口的流程和注意事项吗?不用担心,本期小编将带您深入了解肉类产品进口申报的相关要求。 一| 肉类产品概念 肉类产品是指进口后在我国境内销售、食用或加工复出口,可供人类食用的屠宰...
2024-11-1310月24日,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再生铜及铜合金原料、再生铝及铝合金原料进口管理的公告。公告明确,符合特定标准的再生铜铝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允许自由进口。PART01公告生效日期 《关于规范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和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进...
2024-10-30企业在暂时进出境货物申报前,是否会对如何向海关提交申请,如何缴税,复运出境、复运进境的时限等问题存在疑惑?今天小编就帮大家梳理一下暂时进出境货物的通关要点~ 01、暂时进出境货是什么?暂时进出境货物是指因特定目的暂时进出我国关境,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除因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折...
2024-10-18一、西伯利亚猛犸象牙进口报关流程 1、国外的证件准备,国外办理出口手续 2、国际段运输(一般都是都航空运输) 3、到达中国口岸 4、安排中国的报关手续二、西伯利亚猛犸象牙进口报关资料 1、签订贸易合同 2、审核所需单证 3、国外安排发货 4、货物到港后...
2024-11-22一、漱口水报关资料 1、成分列表、生产日期授权书 2、原标签及中文标签翻译件 3、其它资料 4、性风险物质危害识别表 5、装箱单,发票,合同,提单 6、产地证 7、成份配方表二、漱口水报关流程 1、漱口水产品柜运到指定港口后,船公司会通知我们到码头提柜 ...
2024-11-22一、旧设备租赁贸易进口报关资料 1、提供装箱单 2、发票 3、合同 4、装柜明细 5、出口代理协议及其他海关要求的特殊单证二、旧设备租赁贸易进口报关注意事项 1、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进口自用的设备、办公用品,加工贸易租赁进口的机器设备,补偿贸易租借进口...
2024-11-22一、韩国高丽红参进口报关资料 1、合同 2、装箱单 3、发票 4、提单 5、药品通关单 6、药品经营(生产)许可证 7、植检证 8、卫生证书 9、原产地证 10、成分检测报告 11、生产日期证明 二、韩国高丽红参进口报关费用 1、报关代理费:企业委...
2024-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