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乌兹别克斯坦鲜食葡萄输华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鲜食葡萄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乌兹别克斯坦鲜食葡萄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葡萄(以下简称“葡萄”),学名Vitis vinifera L.,英文名Table grapes。
三、允许的产地
乌兹别克斯坦葡萄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包装厂
输华果园、包装厂须经代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的植物保护和检疫局(以下称“乌方”)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须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每年出口季前,乌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中方将在海关总署官方网站上公布。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葡萄花翅小卷蛾Lobesia botrana
2.大丽花轮枝孢(棉花黄萎病菌)Verticillium dahliae
3.榆蛎盾蚧Lepidosaphes ulmi
4.吐伦品粉蚧Peliococcus turanicus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园管理。
1.所有输华葡萄果园应在乌方监管下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如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及时清理落果、烂果等,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包括定期开展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有害生物,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
2.乌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6号(ISPM 6)的要求,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制定管理计划,全年组织实施果园监测。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采取包括化学、物理或生物防治在内的综合管理措施,以控制有害生物种群密度或维持低度流行水平。
3.输华果园应保留有害生物监测记录及防治记录,并应要求由乌方向中方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的化学药剂名称、有效成分、使用剂量及时间等信息。
4.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乌方或其授权机构培训。
5.针对葡萄花翅小卷蛾,输华葡萄须来自非疫产区或实施系统控制措施的果园。乌方应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0号(ISPM 10)建立非疫产区,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有害生物监测(见附件),并须得到中方批准。如果相关非疫产区内发现葡萄花翅小卷蛾,乌方应立即暂停其非疫产区地位,并在48小时之内通报中方,启动紧急预案。当乌方根除疫情并经中方认可后,非疫产区方可恢复。
实施系统控制措施的果园,乌方或其授权人员须从葡萄开花期至收获期,通过田间调查及诱捕器监测在注册果园进行有害生物防治。果园内诱捕器的设置密度为每公顷至少2个,每2周至少检查1次。乌方应按要求在每年出口季前向中方提供监测报告。一旦监测到葡萄花翅小卷蛾,乌方应立即通知中方,并立即暂停该万户(tuman)所有的果园和包装厂葡萄输华。乌方须采取有效根除措施,再由双方确定是否恢复进口。
6.针对榆蛎盾蚧、吐伦品粉蚧、大丽花轮枝孢,乌方或其授权人员须在葡萄生长期间开展人工监测,每15天进行一次果园调查,重点检查枝条、叶片、果实上是否发生上述有害生物为害。如发现相关有害生物或危害症状,采取化学或生物防治在内的综合管理措施。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葡萄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乌方或其授权人员检疫监管下进行。输华葡萄的包装厂应整洁卫生,地面需硬化,且有原料场和成品库。输华葡萄的存放、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
2.输华葡萄在包装过程中,应经人工挑选、分级和清洁等工序,剔除病果、虫果、烂果、畸形果、枝叶或其他植物残体及土壤等。
3.包装好的葡萄如需存储应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的再次感染。
4.注册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葡萄可追溯至注册果园,记录加工包装日期、来源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葡萄数量、出口日期、出口数量、输往国家、集装箱号码等信息。
(三)包装要求。
1.输华葡萄的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和卫生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2.包装箱上须以中文或英文标注水果种类、品种、国家、产地、果园和包装厂的名称或注册号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装有输华葡萄的集装箱必须在装箱时检查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集装箱应加施封识,抵达中国进境口岸时其封识应完好无损。
(四)出口前检疫。
1.出口前,乌方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输华葡萄进行抽样检查。如发现疑似有害生物危害状或存在其他昆虫,可进行剖果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为1%。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枝叶或土壤,该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并视情况暂停本出口季相关果园、包装厂葡萄输华。乌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葡萄,乌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 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Table grapes from Uzbekistan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乌兹别克斯坦鲜食葡萄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贸易正式开始前,乌方应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备案。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葡萄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葡萄是否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五)项规定。
3.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葡萄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葡萄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包装厂的,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发现葡萄花翅小卷蛾活体,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中方将立即通报乌方,暂停相关果园、包装厂的葡萄输华;如来自非疫产区,则取消相关非疫产区地位。乌方应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避免再次发生。中方将对乌方所采取的改进措施进行评估,决定是否取消已采取的暂停贸易措施。
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或乌兹别克斯坦新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中方将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并及时向乌方通报。乌方应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避免再次发生。
4.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中方将向乌方通报,并视情形暂停本出口季相关果园的葡萄进口。乌方应查明不符合的原因,督促相关果园进行整改,直到相关整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并被中方认可。
八、符合性审查
贸易开展的第一年,在乌方的协助下,中方可派专家对乌兹别克斯坦输华葡萄产区进行实地考察或远程视频检查,确保其符合相关要求。
九、回顾性审查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葡萄疫情发生动态及截获情况,中方将作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与乌方协商以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关检疫措施。如有必要,中方可进行回顾性审查,包括派专家赴乌兹别克斯坦进行实地评估。
特此公告。
附件:有害生物监测要求
海关总署
2023年5月29日
附件
有害生物监测要求
乌方须采取必要的监测手段,对葡萄花翅小卷蛾Lobesia botrana进行监测,并应在贸易开展前向中方提供一年的监测记录。
一、信息素诱捕监测
(一)诱剂及诱捕器的种类。
使用葡萄花翅小卷蛾专用性信息素诱芯,将诱芯放置于三角型诱捕器或其他中方认可的诱捕器内。诱芯内性信息素含量不低于1mg。
(二)监测地点。
葡萄果园、包装厂、集散点、冷库周边、出境口岸等。
(三)悬挂方式。
将诱捕器悬挂在寄主树冠中上部,不被枝叶遮挡、阳光不强烈照射处,注意遮阳、避免受阳光直晒或直接淋雨。
(四)设置密度。
出口葡萄果园,以40公顷(ha)作为一个监测单位放置12个诱捕器,每增加40公顷果园增放2个诱捕器。
包装厂、集散点及出境口岸等地,按每40公顷1—3个布置诱捕器。
(五)诱芯更换。
每月更换一次。
(六)检查周期。
从葡萄开花期至收获期,每两个星期至少检视一次。
(七)检查人员。
乌方或其授权的技术人员。
二、黄板(黄色胶剂诱捕器)
所有注册登记的果园均应当安放黄板诱捕监测有害生物。诱捕监测应从葡萄开花期持续到采收期结束。每个果园悬挂黄板的数量不能少于4个。当种植园的面积大于4公顷时,应每0.8公顷的面积悬挂1个黄板。在生产季节,黄板应每7天检查一次;在采收前应每7天检查两次。黄板需每14天至少更换一次。如黄板表面被植物残体覆盖,应及时更换黄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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