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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进口报关代理新政|东莞清关公司报道

作者:海关总署信息来源: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9-08-24 10:50:22阅读:3578
信息摘要:
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促进综合保税区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有关要求,海关总署、文化和旅游

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促进综合保税区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有关要求,海关总署、文化和旅游部决定简化综合保税区艺术品进出口审批及监管手续,联合发布【2019】67号公告。

新政涉及的“艺术品”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注意!根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所称艺术品不包括文物。

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指艺术品从境内区外进出综合保税区的实质性进出口行为。

工艺品进口.jpg

.开展艺术品保税存储,手续更简化

a.本次新政: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申报环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不再核发批准文件,海关不再验核相关批准文件。

b.以往要求: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的,应当在艺术品进出口前,向艺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批准文件,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

c.新旧对比亮点:艺术品从境外以保税状态存入综保区内,即一线入区环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不再核发批准文件,海关不再验核相关批准文件,大大提升艺术品进口环节的通关效率。

开展艺术品展览,手续更简化

a.本次新政:在区内外开展艺术品展览、展示及艺术品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凭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办理海关监管手续。对同一批艺术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可以多次使用。

b.以往要求:同一批已经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核的艺术品复出口或者复进口,进出口单位可持原批准文件到进口或者出口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文化行政部门不再重复审批。

c.新旧对比亮点:对同一批艺术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可以多次使用。

.享受政策红利-艺术品进口展览实例

5月7日,“粤港澳大湾区名家书画展”在广州市南沙区文化汇开幕,展期6天。本次书画展的展品中有66组作品经香港陆运过关以文化艺术品保税的方式进入南沙保税港区,并依托“保税展示交易”自贸试验区创新制度进行出区展示。此次展品主要包括书法、国画等,是广东自贸试验区开展的首单文化艺术品保税展示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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