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关于柬埔寨牛皮咬胶半成品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柬埔寨宠物食品加工用牛皮咬胶半成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关于柬埔寨牛皮咬胶半成品输华的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商品范围
本公告中的牛皮咬胶半成品是指生牛皮经褪毛脱脂、脱灰软化、水洗烘干等工艺加工,制成的宠物食品加工用牛皮咬胶半成品。
三、生产企业要求
柬埔寨输华牛皮咬胶半成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选址、布局、生产加工等符合柬埔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满足有关动物卫生防疫要求。
(二)实施以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为基础的卫生管理体系,建立并有效运行兽医卫生防疫制度和产品安全追溯制度,满足从原料到出口产品的全过程可追溯要求,经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以下称柬方)批准,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三)应由柬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获得中方注册登记后方可向中国出口牛皮咬胶半成品,注册登记有效期为5年,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中方提出延期注册申请。
四、原料要求
输华牛皮咬胶半成品的生牛皮原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来源动物在柬埔寨出生并养殖。
(二)来源动物养殖场所在地区在牛只屠宰前6个月内,没有报告发生口蹄疫、牛结节性皮肤病和出血性败血症。
(三)来源动物没有因扑灭疫情而受到移动限制或者被扑杀。
(四)来源动物在柬方批准的屠宰厂屠宰,经宰前、宰后检验,无任何传染病的症状。
(五)如果来自从第三国进口的牛皮,该国的生牛皮应已获中方检疫准入,进口原料应经柬方检疫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五、生产加工要求
(一)加工工艺至少包括以下程序:
1.在PH值14的碱性溶液中,浸泡48小时;
2.在浓度为18%的双氧水或者浓度为5%的硫酸中,浸泡氧化1小时;
3.在75—85℃条件下,烘干加热2小时。
(二)生产加工使用的溶剂、添加物等投入品不含有危害动物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者经工艺处理已经不含有危害动物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
六、包装、标签和存储运输要求
(一)输华牛皮咬胶半成品须用全新、洁净,密封性和防潮性能良好、不易破损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
(二)输华牛皮咬胶半成品外包装需加施中文标签,标签应符合中国《宠物饲料标签规定》要求。外包装须注明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及注册登记号码,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非供人类食用”或“仅用于宠物食品加工用”等中文字样。
(三)输华牛皮咬胶半成品的生产、存储和运输过程均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受到污染。
七、产品要求
(一)输华牛皮咬胶半成品出口前,按生产批次随机抽取5个样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1.沙门氏菌:25克样品中未检出,n=5,c=0,m=0,M=0。
2.肠杆菌:1克样品中,n=5,c=2,m=10,M=300。
其中,
n=检测的样本数量;
c=细菌数量位于m和M之间的样本数量。如果其他样品的细菌数量为m或更少,该样本仍被视为可接受;
m=细菌数量的阈值,CFU/g;如果所有样本中的细菌数量不超过m,则视为结果符合要求;
M=细菌数量的最大值,CFU/g;如果单个样本或多个样本中的细菌数量为M或更多,则视为结果不符合要求。
(二)不得携带或者夹带中方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进境物,不得含有危害动物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符合中国和柬埔寨相关安全卫生标准。
八、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输华牛皮咬胶半成品应由柬方实施检验检疫,并出具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双方有关议定书的要求。每批牛皮咬胶半成品须随附用英文、柬文或者中文写成的卫生证书。
九、进境检疫审批
进口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十、进境检验检疫
输华牛皮咬胶半成品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一)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柬埔寨输华牛皮咬胶半成品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情况处理。
1.无有效的卫生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来自非注册登记柬埔寨生产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货证不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发现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无法进行有效的检疫处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标签不符合标准且无法更正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6.经检测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符合中国宠物饲料卫生标准的,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7.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包装破损且有传播动植物疫病风险的,应当对所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检疫处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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