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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5号(关于进口俄罗斯牛肉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作者:海关总署信息来源: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24-05-30 14:51:18阅读:410
信息摘要: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5号(关于进口俄罗斯牛肉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5号(关于进口俄罗斯牛肉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卫生监督局关于中国从俄罗斯输入牛肉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俄罗斯牛肉(含可食用牛副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

  (二)双边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卫生监督局关于中国从俄罗斯输入牛肉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

  允许进口的牛肉是指30月龄以下牛的冷冻或冰鲜的剔骨或带骨骨骼肌(包括附着的脂肪)。

  允许进口的可食用牛副产品包括:

  (一)冷冻牛筋(包括牛蹄筋、板筋等,30月龄以下);

  (二)冷冻牛横膈膜(30月龄以下);

  (三)冷冻牛蹄(去匣)(30月龄以下);

  (四)冷冻牛鞭(30月龄以下);

  (五)冷冻牛心管(30月龄以下);

  (六)冷冻牛软骨(30月龄以下);

  (七)冷冻牛胃(30月龄以下);

  (八)冷冻未炼制的体脂肪(30月龄以下)。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牛肉企业(包括屠宰、分割、加工和贮存企业)应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认可的口蹄疫非免疫无疫区,在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卫生监督局(以下称俄方)的监督下,符合中国和俄罗斯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的要求。

  输华牛肉企业应当经中方注册,获准注册的企业自注册之日起后生产的牛肉方可向中国出口。未经注册的肉类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牛肉。

  四、检验检疫要求

  (一)动物疫病管理。

  1.俄罗斯境内没有牛海绵状脑病、小反刍兽疫、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

  2.俄方按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要求实施疯牛病监测及饲料禁令,并建立有效的追溯体系。

  3.俄方对口蹄疫实施区域化管理并获得中方认可。

  (二)供宰活牛须符合的条件。

  1.出生、饲养并屠宰于中方和WOAH认可的俄罗斯口蹄疫非免疫无疫区,具有唯一身份标识,可追溯到其出生和生长农场。

  2.来自宰前12个月内未从俄罗斯口蹄疫非免疫无疫区和牛结节性皮肤病无疫区以外的地区或国家引进过任何偶蹄类动物的农场。

  3.来自宰前12个月内未发生过牛结节性皮肤病、Q热,结核病、副结核病、炭疽、牛病毒性腹泻/粘膜病、布鲁氏菌病(流产型)、牛囊虫病和裂谷热临床病例的农场。

  4.来自宰前6个月未因发生中国、俄罗斯动物卫生法规及WOAH列出的高度危险的动物疫病及传染病而受到检疫限制或监测的场所。

  5.屠宰前至少在原农场饲养3个月。

  6.屠宰前至少14天没有接种过炭疽活疫苗,至少60天没有接种过牛结节性皮肤病疫苗。

  7.从未饲喂过含有反刍动物肉骨粉和油渣的饲料。

  8.在运往屠宰场过程中和在屠宰场里,没有接触过其他种类动物、不符合《议定书》要求规定的牛和不满足中方注册要求企业的牛及其他动物。

  (三)加工过程要求。

  1.生产输华牛肉的屠宰活牛:

  (1)来源于符合《议定书》规定的农场。

  (2)在中方注册的企业屠宰、加工和贮存。

  (3)从未使用过双方禁止使用的兽药和饲料添加剂。

  (4)依照中国和俄罗斯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宰前宰后检查,结果合格。

  (5)在加工过程中,以有效方式剔除牛脑、头骨、眼睛、脊髓、扁桃体和回肠末端,防止污染胴体其他部位。

  (6)未使用向脑腔内注射压缩空气或气体的击昏方法,或脊髓刺死法。

  2.牛的胴体在屠宰后和分割前,在2°C以上温度条件下至少预冷和熟化24小时,并保证肉的中心温度在2°C至4°C之间。胴体两个背最长肌中间的pH值在6.0以下。

  3.输华牛肉执行俄罗斯国家残留监控计划,证明产品中兽药、农药、重金属、环境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残留量不超过中国和俄罗斯规定的最高限量。

  4.输华牛肉未被致病微生物污染,符合中国和俄罗斯法律法规的要求。

  5.在重大公共卫生疫病流行期间,企业按照有关国际规定和标准,制定必要的肉类安全防控措施,确保肉类在原料接收、加工、包装、贮存、运输等全过程未被交叉污染。

  6.产品是卫生、安全的,适合人类食用。

  7.输华可食用牛副产品还应符合《议定书》规定的其他加工卫生要求。

  (四)存放要求。

  在存放牛肉的冻库或冷库中,应设有存放输华牛肉的专用区域并设置明显标识。

  五、证书要求

  每一集装箱/批输华牛肉应至少随附一份官方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和俄罗斯法律法规及《议定书》的有关规定。

  兽医卫生证书用中文、俄文和英文写成(填写证书内容时,英文必填)。兽医卫生证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

  俄方应提供官方兽医印章和检验标识样本、兽医卫生证书样本、授权签证兽医名单及对应的签名式样、防伪标识说明、电子证书发送邮箱地址等资料给中方备案(如适用)。如发送证书电子信息应于证书签发后48小时内通过中方指定途径发送至中国海关。如有更改、变换,至少提前一个月向中方通报。

  俄方应通过官方渠道及时向中方发送已签发兽医卫生证书的电子信息,以便中方在进口时核查,俄方应确保电子信息准确和安全。

  六、包装、贮存、运输及标识要求

  输华牛肉应使用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俄罗斯标准的食品接触材料包装。输华牛肉应有单独的内包装,内包装应用中文和俄文,或中文和英文标明品名、产地国、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以中文和俄文,或中文和英文标明品名、产地国、产品的规格、产地(具体到联邦/区/市)、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目的地(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贮存温度等内容,并加施(粘贴或印刷)官方检验检疫标识。预包装牛肉还应符合中国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输华牛肉从包装、贮存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中国和俄罗斯的相关卫生要求,防止受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牛肉的贮存和运输应在相应的温度条件下进行,冷冻牛肉的中心温度不应高于零下15°C,冰鲜牛肉的中心温度介于0°C至4°C之间。

  输华冰鲜真空或非真空包装牛肉(不论有无气调包装),应符合中国和俄罗斯包装卫生标准,出口商应确认保质期并在包装上明确标识。输华冰鲜真空包装牛肉保质期不超过120天,输华冰鲜非真空包装牛肉保质期不超过14天。

  货物装入集装箱后,运输前在俄罗斯官方兽医监督下施加封识,封识号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5月28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俄罗斯牛肉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俄罗斯牛肉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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