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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4号(关于进口秘鲁鲜食葡萄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作者:海关总署信息来源: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24-07-22 17:41:03阅读:228
信息摘要: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4号(关于进口秘鲁鲜食葡萄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4号(关于进口秘鲁鲜食葡萄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秘鲁共和国农业发展与灌溉部关于秘鲁鲜食葡萄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秘鲁鲜食葡萄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秘鲁共和国农业发展与灌溉部关于秘鲁鲜食葡萄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葡萄(以下简称葡萄),学名Vitis vinifera,英文名Grape。

  三、允许的产地

  秘鲁葡萄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包装厂、冷藏库及冷处理设施

  输华果园、包装厂、冷藏库及冷处理设施均须经秘鲁共和国农业发展与灌溉部(以下称秘方)审核批准,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每年出口季前,秘方应向中方提供企业名单,经中方批准注册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

  2.南美按实蝇Anastrepha fraterculus

  3.西印度按实蝇Anastrepha oblique

  4.葡萄瘿螨Eriophyes vitis

  5.苜蓿蓟马Frankliniella occidentalis

  6.美澳型核果褐腐病菌Monilinia fructicola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园管理。

  1.输华葡萄果园应在秘方监管下采取有效监测、预防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措施,以避免和控制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应中方要求,秘方将向中方提供病虫害监测、预防和综合管理措施的有关程序和结果。

  2.种植者应在秘方的监管下采取有效的有害生物监测和综合防治措施,以避免和尽量减少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输华果园的植物检疫措施必须在具有有害生物防控和监测等植物检疫知识的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

  3.针对葡萄瘿螨、苜蓿蓟马,从开花期至收获期每周开展视觉检查监测,检查果实、茎、枝和叶上是否有发生。除视觉检查外,还应在枝条、茎干处采用多种物理或化学方法监测有害生物,一旦发现应进行有效防治。

  4.针对地中海实蝇、南美按实蝇、西印度按实蝇,输华果园应在整个生长期每15天进行一次有害生物监测,重点检查果实表面是否有虫孔,如有虫孔,应及时采取剖果检查虫卵、幼虫及为害情况。此外,还需在果园内采用灯诱、性信息素诱捕等方式进行有害生物监测。一旦发现地中海实蝇、南美按实蝇、西印度按实蝇,应立即采取适当的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措施进行根除。

  5.针对美澳型核果褐腐病菌,输华果园应在生长期定期开展监测和防治,实施适当的农场耕作和栽培技术,以防止该病菌的发生。收获前还需采取防治措施,或喷洒杀菌剂进行防治。

  6.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秘方或者其授权机构培训。

  7.所有注册果园应保留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记录,并在需要时向中方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的化学药剂名称、有效成分、使用剂量及时间等信息。

  (二)包装厂管理。

  1.葡萄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秘方检疫监管下进行。

  2.在包装前,必须对葡萄进行挑选、分拣和处理,以保证不带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根和土壤。

  3.包装好的葡萄应单独储藏,避免受到有害生物再感染。

  4.秘方应在葡萄生产季节在输华包装厂开展地中海实蝇、南美按实蝇和西印度按实蝇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实蝇监测和调查工作。

  (三)包装要求。

  1.葡萄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标出水果名称、出口国家、产地(省)、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相应的注册号,并英文标注“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2.葡萄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3.装箱前应检查集装箱,确保其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并保存相关记录供秘方检查。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1.输华葡萄须采取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实蝇进行冷处理。冷处理操作应在秘方官员监管下按照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附件1)或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附件2)进行。冷处理指标为果肉中心温度在1.5°C或以下至少连续处理19天。

  2.秘方应按照1%的比例对每批输华葡萄进行检验检疫。

  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秘方官员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检疫合格的,秘方官员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e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Grapes from Peru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秘鲁鲜食葡萄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对于实施出口前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冷处理的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编号等信息。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冷处理的温度、处理时间、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码等。

  3.秘方应在贸易进行前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中方备案核查。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葡萄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葡萄是否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3.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秘鲁葡萄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对于出口前实施冷处理的货物,需提供由秘方签字确认的冷处理结果报告单以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表格;对于运输途中实施冷处理的货物,需提供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等。

  3.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葡萄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冷处理被认定无效,则该批货物应采取到岸冷处理(如确认为冷藏集装箱,仍可在本集装箱内进行)、退回或销毁等处理措施。

  2.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或包装厂,则该批葡萄不准进境。

  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活体,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

  4.如发现地中海实蝇、南美按实蝇或西印度按实蝇活虫,中方将通知秘方暂停秘鲁葡萄输华;如发现葡萄瘿螨、苜蓿蓟马或美澳型核果褐腐病菌,中方将通知秘方暂停相关果园或包装厂的葡萄输华。秘方应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中方将根据秘方所采取改进措施的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取消已采取的暂停措施。

  5.如发现其他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发现在秘鲁未报道过的有害生物,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秘方将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

  特此公告。

  附件:

  1.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doc

  2.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doc

  海关总署

  2024年7月16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秘鲁鲜食葡萄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秘鲁鲜食葡萄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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