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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56号(关于进口缅甸鲜食菠萝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作者:海关总署信息来源:深圳海关12360发布日期:2024-11-20 14:49:09阅读:17
信息摘要: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56号(关于进口缅甸鲜食菠萝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56号(关于进口缅甸鲜食菠萝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缅甸联邦共和国农业、畜牧和灌溉部关于缅甸鲜食菠萝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缅甸鲜食菠萝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缅甸联邦共和国农业、畜牧和灌溉部关于缅甸鲜食菠萝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菠萝(以下简称菠萝),学名Ananas comosus,英文名Pineapple。

  三、允许的产地

  缅甸菠萝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输华菠萝的果园和包装厂须由缅甸联邦共和国农业、畜牧和灌溉部(以下称缅方)审核,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缅方应在每年出口季节前向中方提供注册果园和包装厂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螺旋粉虱Aleurodicus dispersus

  2.新菠萝灰粉蚧Dysmicoccus neobrevipes

  3.大洋臀纹粉蚧Planococcus minor

  4.杰克贝尔氏粉蚧Pseudococcus jackbeardsleyi

  5.甘蔗镰孢菌(菠萝眼腐病菌)Fusarium sacchari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园管理。

  1.输华菠萝果园应建立并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及时清理落果和烂果等;执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如病虫害监测、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

  2.果园须在缅方监管和指导下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监测和综合防治。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应在经过缅方或其授权机构培训的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

  3.针对粉蚧和粉虱,果园须从开花期至收获期开展目视监测,每两周至少一次,重点检查茎、枝、叶和果实等部位。

  4.针对甘蔗镰孢菌,果园须在开花期、幼果期和采收前分别开展一次目视监测,随机抽取2%的植株,检查其茎、枝、叶、果等部位。如果发现可疑症状,应取样作进一步检验。

  5.果园应记录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信息并保留至少两年,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记录应包括检查日期、发现的有害生物名称、所用农用化学品的有效成分、剂量和施用日期等信息。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菠萝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缅方监管下进行。菠萝的加工包装过程须在注册包装厂进行。

  2.包装好的菠萝在出口前如需储存,应当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3.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菠萝可追溯至注册果园,应记录加工包装日期、来源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菠萝数量、出口日期、出口数量、输往国家、车辆或集装箱号码、封识号码等信息。如加工过程中使用化学品,还应记录化学品的名称、有效成分、剂量、使用日期等信息。记录应保留至少两年。

  (三)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并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相关要求。

  2.输华菠萝在加工过程中,应经过人工挑拣、高压喷射水流清洗、消毒、吹干、分级等工序,以确保不带昆虫、螨、蜗牛、烂果、草籽、植物残体和土壤等。

  3.每个包装箱上须用中文或英文标注水果名称、国家、产区(省或邦、市或县)、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码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应用中文或英文标明“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4.装载输华菠萝的集装箱或密闭车辆应干净卫生并加施封识,抵达中国进境口岸时其封识应保持完好无损。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1.在菠萝输华贸易开始的前两年,缅方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每批输华菠萝进行抽样检查,并对其中3%的样品果实进行剖果检查,每批货物剖果数量不得少于10个。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检查比例可降为1%。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土壤,整批货物不得出口到中国。缅方应立即暂停相关果园或包装厂向中国出口菠萝,直到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同时,缅方应当保存相关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菠萝,缅方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码,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Pineapple Fruits from Myanmar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缅甸鲜食菠萝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缅方应在贸易正式开始前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中方备案核查。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菠萝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将验核有关单证和标识,并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菠萝是否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3.核查包装箱或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菠萝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菠萝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的果园或包装厂的,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缅甸新发生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土壤,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3.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则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如发现上述不符合要求情况,中方将立即向缅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本出口季相关果园或包装厂向中国出口菠萝。缅方应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中方将根据缅方的整改结果,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11月11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缅甸鲜食菠萝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缅甸鲜食菠萝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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