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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报关单填制规范

作者:鹏通供应链信息来源: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9-02-14 15:21:30阅读:2092
信息摘要: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报关单填制要求.进口报关单正确填写方式,可电话咨询专业进口清关代理公司:400-1598-021

根据海关总署2019年第18号公告规定,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报关单填制要求,自201921日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开始执行。其中有哪些具体的修改呢?

海关.jpg

新增“免税品经营单位经营出口退税国产商品”填制规范

境内收发货人一栏,免税品经营单位经营出口退税国产商品的,填报免税品经营单位名称。

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一栏,免税品经营单位经营出口退税国产商品的,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免予填报。

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一栏,免税品经营单位经营出口退税国产商品的,填报该免税品经营单位统一管理的免税店。

监管方式一栏,免税品经营单位经营出口退税国产商品的,填报“其他”。

征免性质一栏,免税品经营单位经营出口退税国产商品的,填报“其他法定”。

许可证号、备案号与合同协议号,免税品经营单位经营出口退税国产商品的,免予填报。

运费、保费与杂费,免税品经营单位经营出口退税国产商品的,免予填报。

修改或补充部分填报内容

境外收发货人一栏,对于AEO互认国家(地区)企业的,填报样式确定为:“国别(地区)代码+海关企业编码”。

运输方式一栏,境内进出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中心中方区域的货物,需填报“边境特殊海关作业区”(代码H)。

随附单证及编号一栏,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随附单证编号”栏填报格式修改为“<优惠贸易协定代码>XJE00000”。

标记唛码及备注一栏,办理固体废物直接退运手续的,填报“固体废物,直接退运表XX/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XX号”。

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一栏,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进口属于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货物的,填报“原厂商中文名称”、“原厂商英文名称”、“反倾销税率”、“反补贴税率”和“是否符合价格承诺”等计税必要信息。

格式要求为:|<><><><><>”。“|”、“<”和“>”均为英文半角符号。第一个“|”为在规格型号栏目中已填报的最后一个申报要素后系统自动生成或人工录入的分割符(若相关商品税号无规范申报填报要求,则需要手工录入“|”),“|”后面5个“<>”内容依次为“原厂商中文名称”、“原厂商英文名称(如无原厂商英文名称,可填报以原厂商所在国或地区文字标注的名称,具体可参照商务部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相关公告中对有关原厂商的外文名称写法)”、“反倾销税率”、“反补贴税率”、“是否符合价格承诺”。其中,“反倾销税率”和“反补贴税率”填写实际值,例如,税率为30%,填写“0.3”。“是否符合价格承诺”填写“1”或者“0”,“1”代表“是”,“0”代表“否”。填报时,5个“<>”不可缺项,如第345项“<>”中无申报事项,相应的“<>”中内容可以为空,但“<>”需要保留。

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一栏,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与境外之间的进出境货物,填报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对应的国内地区名称即可,代码不需填写。

属于原检验检疫范畴下新增填制规范

标记唛码及备注一栏,申报HS300630000035040090003507909010350790909038220010003822009000,不属于“特殊物品”的,填报“非特殊物品”字样。“特殊物品”定义见《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第243号修改)。

标记唛码及备注一栏,进出口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填报“应检商品”字样。

商品编号一栏,11-13位检验检疫附加编号不再填写。

基于海关监管需要新增补充事项

随附单证及编号一栏,明确加工贸易内销征税报关单如使用金关二期加贸管理系统的,暂不适用该项规范。

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一栏,品牌类型中新增:除“境外品牌(贴牌生产)”仅用于出口外,其他类型均可用于进口和出口。

细节完善

第十五条“征免性质”中,删去“其他法定”备注代码。

第二十二条“入境口岸/离境口岸”中,将“出境口岸”统一规范为“离境口岸”。

第三十二条“标记唛码及备注”第八项中,在“暂时进出货物”和“展览品”代码前添加“代码”两字。

第三十二条“标记唛码及备注”第二十五项中,将“HS”修改为“申报HS”。

第三十三条“项号”中,去掉“备案序号”两侧双引号。

第三十五条“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第九项中,在 “无品牌”、“境内自主品牌”、“境内收购品牌”、“境外品牌(贴牌生产)”和“境外品牌(其他)”后添加代码。

第三十六条“数量及单位”第四项中,“按照液体部分的重量填报”改为“按照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重量填报”。

第四十二条“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中,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表》选择填报境内目的地对应的县级行政区名称及代码”范围明确为“境内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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