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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危险化学品通关Tips

作者:信息来源:上海海关12360热线发布日期:2022-11-01 10:44:24阅读:811
信息摘要:
根据《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海关对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

进口危险化学品易混淆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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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什么是危险货物?

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12)中的阐述,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9大类危害《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2012)3523个条目。

2、什么是危险化学品?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不适用: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通俗来说,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产品就是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共有2828个条目。

 3、什么是危险货物包装

是指盛装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通常包括容量不超过450升、净重不大于400公斤的包装容器,中型散装容器,大型容器(大包装)等。另外还包括压力容器、喷雾罐和小型气体容器,便携式罐体和多元气体容器等。

TIPS

危险货物和危险化学品概念不一样,危险货物不一定是危险化学品,比如汽车安全气囊,锂电池等。

进口需实施检验的危险化学品范围

根据《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海关对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

TIPS

建议国内收货人在进口危险化学品时,明确进口口岸是否是具有该类危险化学品相关资质的场所。

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

4.《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简称“GHS制度”)。

5.《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简称“TDG”)。

6.《危险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3000系列标准)。

7.GB15258-200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8.GB/T17519-201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

企业需提交的资料

根据《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填报事项应包括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产品除外)、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散装产品除外)等,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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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TIPS 

1、进口货物装运前,国内收货人应向国外供应商索取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自行审核并翻译成中文版本,按要求粘贴或栓挂在货物包装上

2、如国内收货人获取不到相关资料或无法确定资料是否合规,可要求供应商提供少量样品,送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审核。

3、确保一书一签信息真实、准确并相互一致,格式是否完整,内容是否全面(安全数据单16项,危险公示标签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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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查验

口岸海关对进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批批验核,口岸查验环节需检查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以及进口企业提供的符合性声明等是否符合要求。对进口危险化学品所用包装,需检验包装型式、包装标记、包装类别、包装规格、单件重量、包装使用状况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的规定,合格后予以放行。

TIPS

对自查发现对危险公示标签、随附安全数据单等资料、标签类错误等问题,建议企业提前准备好正确版本,及时整改,提高通关时效。

倡议

为了提升危险化学品通关时效,减少口岸滞留风险,建议企业在境外启运危化品运往通关口岸之前,按照上述通关tips提前准备资料,进行提前申报,并主动联系海关预约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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