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鹏通进口报关代理平台

鹏通供应链

让全球进口更轻松

报关常识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动态资讯 > 报关常识

食品添加剂进口检疫监管要求

作者:信息来源:合肥海关12360服务热线发布日期:2022-11-08 11:38:02阅读:867
信息摘要:
食品添加剂是否对人体有危害,需要根据食品添加剂是否正规合法、添加剂添加量等因素来判断。那我们在实际生活中接触的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有什么规定?海关是如何监管的呢?

食品添加剂是否对人体有危害,需要根据食品添加剂是否正规合法、添加剂添加量等因素来判断。那我们在实际生活中接触的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有什么规定?海关是如何监管的呢?

食品添加剂检疫监管要求

食品添加剂允许进口的范围:

(1)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2)经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布列入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目录的;

(3)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的;

(4)列入“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有进口记录但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目录”的。

注:除符合上列四项条件之一外,应当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的,还应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食品添加剂标签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食品添加剂说明书应置于食品添加剂的外包装以内,并避免与添加剂直接接触。进口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和包装不得分离。

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添加剂实施检验检疫监管依据: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

▪《关于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检验监管适用标准问题的公告》(2009年第72号公告)附件中列明的进口食品添加剂适用标准;

▪ 首次进口添加剂新品种的,应当按照卫生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检验;

▪ 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有进口记录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实施之前,按照卫生部指定标准检验,没有卫生部指定标准的按原进口记录中指定的标准实施检验;

▪ 海关总署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 贸易合同中高于本条a-f规定的技术要求。

热门进口产品

* 列表为热门的清关服务产品,我们还有其他清关服务点击获得免费进口方案
相关资讯
进口法规
相关报关常识
常见问题
服务项目
临时进出口代理退运退港报关香港仓库清关门到门进口代理ATA单证报关
进口流程
设备进口流程食品进口流程化工品进口流程3C产品进口流程日用品进口流程
动态资讯
进口法规报关常识常见问题公司动态鹏通观点
在线交流

7×24小时热线:139-2252-0815

咨询邮箱:inquiry@chinapantom.com

东莞市南城区宏北路18号碧桂园中心2206-2207

Copyright @ 版权所有:鹏通供应链-进口报关代理 粤ICP备17028811号-1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真诚为您提供专业解答服务

咨询热线

13922520815欢迎致电咨询

关注我们

二维码
HS

编码查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