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鹏通进口报关代理平台

鹏通供应链

让全球进口更轻松

报关常识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动态资讯 > 报关常识

【进口政策】进出口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无需办理许可证

作者:海关总署信息来源: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24-02-04 10:34:40阅读:737
信息摘要:
【进口政策】进出口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无需办理许可证

进口清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优化

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措施的通


(工信厅联安全函〔2023〕3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各直属海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为提升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效能,现决定自2024年2月1日起优化部分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的监管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三乙醇胺含量较低的非医用消毒剂、合成洗涤粉、化妆品、墨水等消费类商品(详见附件),防扩散风险可控,不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三乙醇胺(海关商品编号2922150000)和三乙醇胺混合物(海关商品编号3824999950)项下的管控物项,无需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审批手续,无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以便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监管措施。

附件:不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产品清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24年1月16日  

清关

热门进口产品

* 列表为热门的清关服务产品,我们还有其他清关服务点击获得免费进口方案
相关资讯
进口法规
相关报关常识
常见问题
服务项目
临时进出口代理退运退港报关香港仓库清关门到门进口代理ATA单证报关
进口流程
设备进口流程食品进口流程化工品进口流程3C产品进口流程日用品进口流程
动态资讯
进口法规报关常识常见问题公司动态鹏通观点
在线交流

7×24小时热线:139-2252-0815

咨询邮箱:inquiry@chinapantom.com

东莞市南城区宏北路18号碧桂园中心2206-2207

Copyright @ 版权所有:鹏通供应链-进口报关代理 粤ICP备17028811号-1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真诚为您提供专业解答服务

咨询热线

13922520815欢迎致电咨询

关注我们

二维码
HS

编码查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