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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年10月份海关总署公告纵览

作者:海关总署信息来源: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24-11-26 17:19:15阅读:7
信息摘要:
24年10月份海关总署公告纵览

01、公告概览

2024年10月,海关总署共发布7份公告,分别涉及防止登革热疫情传入、进口南非乳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进口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实施《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相关事宜、进口坦桑尼亚蜂蜜检验检疫要求等内容。

02、公告目录

1 海关总署关于防止登革热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公告〔2024〕144号) 

2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南非乳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公告〔2024〕145号) 

3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乌干达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公告〔2024〕146号) 

4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塞拉利昂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公告〔2024〕147号) 

5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马达加斯加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公告〔2024〕148号) 

6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相关事宜的公告(公告〔2024〕149号) 

7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坦桑尼亚蜂蜜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公告〔2024〕150号) 

03、重点提示

1、海关总署关于防止登革热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公告〔2024〕144号 

【重点内容】为防止登革热疫情传入我国,保护出入境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自登革热疫情发生国家(地区)的人员如出现发热、头痛、肌肉和关节痛、皮疹以及面、颈、胸部潮红等症状,入境时应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工作人员将按照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并开展采样检测。来自登革热疫情发生国家(地区)的交通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物品应当接受卫生检疫,检疫查验发现有蚊虫的,应当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处理,其负责人、承运人、代理人、货主、携带人、托运人、邮递人或者快件运营人应当配合卫生检疫工作。口岸运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清除蚊虫孳生地,监测和控制口岸蚊虫密度,接受海关实施的口岸卫生监督。该公告内容自2024年10月9日起生效,有效期6个月。期间对世界卫生组织公布新增的发生登革热疫情的国家和地区按本公告执行。

2、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供港澳食用陆生动

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相关事宜的公告

 公告〔2024〕149号 

【重点内容】根据《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66号)有关要求,将《供港澳活猪饲养场应具备的条件》等有关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局第3、4、5、6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动函〔1999〕500号)、《关于贯彻实施〈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动函〔2000〕697号)同时废止。公告附件包括供港澳活猪饲养场应具备的条件、供港澳活羊饲养场应具备的条件、供港澳活牛饲养场应具备的条件、供港澳活禽饲养场应具备的条件、注册登记饲养场日常管理要求、活畜接驳场动物卫生防疫要求、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标志要求、《动物卫生证书》有效期、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饲养场注册登记申请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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