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获得备案资质后,怎样将进境粮食运入指定场所并规范加工?小编再来一一解答。
一、注册“进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系统”
经海关备案的进境粮食生产、加工、存放企业需登录“进境粮食检验检疫管理系统”(网址:http://apq.customs.gov.cn/SitePages/Home.aspx)进行注册,填写详细备案信息。只有注册“进境粮食检验检疫管理系统”,方能进行粮食调运等过程操作。
提醒:企业应牢记“进境粮食检验检疫管理系统”用户名及密码,及时录入进境粮食调运、核销等相关信息。
二、指定场所进境粮食办理流程
(一) 办理检疫初审
签订进境粮食贸易合同前,进口商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根据《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检疫许可证》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明确指定场所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进口商需联系取得进境粮食加工资质的加工厂所在地海关办理《进口粮食检疫初审联系单》。
提醒:企业已办理检疫审批但未经加工核销的数量不得超过2个月的实际生产用量,否则不再办理检疫初审手续。
(二) 办理检疫审批
进口商凭《进口粮食检疫初审联系单》到进境口岸海关办理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三) 实施口岸检验检疫
口岸海关对报关入境的粮食验核《许可证》,开展现场查验及过筛检疫等检验检疫,根据指令取样送实验室检测。依据检验检疫结果对进境粮食进行合格评定,并出具相关单证。符合要求的允许进境粮食调运。
(四) 办理调运审批
海关建立进境粮食调运联系制度,在“进境粮食检验检疫管理系统”内办理进境粮食调运审批。调运审批单由指定加工企业发起,经由口岸隶属海关、指运地隶属海关审批,允许调运后方可进行调运。
(五) 办理流向变更(有可能会发生的情况)
粮食入境后,原指定加工/储存单位因加工能力或仓容等客观原因而不能继续加工/储存、或者因进境粮食质量安全问题作改变用途处理等原因需变更进境流向的,进口商应向进境口岸所在地海关提交《进境粮食改变流向/用途申请表》并随附相应证明材料,办理变更流向手续,由原流向地、拟流向地及入境口岸所在的海关审核确认。
提醒:办理《进境大豆改变流向/用途申请表》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是许可证申请单位需变更加工厂、储存库的说明材料;二是原指定加工储存单位因客观原因而不能继续加工储存的证明材料;三是变更后加工储存单位检验检疫资质、能力证明,粮食转运路线、运输工具、加工计划等情况说明。
(六) 开展粮食调运
进境粮食加工企业应建立运输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按要求开展进境粮食调运,如实录入调运信息。注意确保运输工具密封,运输企业必须严格落实运输途中疫情防控要求,发现异常情况如掉包、撒漏等,应根据预案要求及时处置,并立即上报所在地海关。
(七) 封存
进境粮食应放入指定加工单位已备案的、符合防疫要求的仓库进行存放,海关出具检验检疫结果前,不得加工使用。
(八) 加工
按申报的用途和生产工艺开展进境粮食加工,如实记录加工信息。
(九) 办理进境粮食加工核销
进境粮食加工完1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海关办理进境粮食核销手续。核销需准备以下材料:《进境粮食出入库台帐》《进境粮谷产品下脚料处理记录》等。
提醒:企业需留存进境粮食全过程记录,并将相关信息录入“进境粮食检验检疫管理系统”,提交所在地海关审核。包括但不限于进境粮食的入库记录、出库记录、加工记录、下脚料收集、暂存、处理记录以及相关照片以及视频等,需至少保存2年,系统中有记录的,可不留存纸质或电子记录。
三、重要提示
1.严格按指定用途开展进境粮食加工,禁止倒买倒卖,海关将对违法行为按照《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3号令附件)处罚,严重者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移交公安部门严肃处理。
2.调运过程严防撒漏。进境粮食指定生产、加工、储存企业应监督运输企业落实防疫要求,严禁途中撒漏。
3.及时清除自生苗及外来杂草。定期在厂内、厂区周围以及运输沿线开展外来杂草监测及防除,如发现外来有害杂草定植情况,及时向海关汇报并配合海关部门开展外来有害生物防除工作。
4.配合海关监管。进境粮食指定生产、加工、储存应当积极配合海关部门开展进境粮食后续监管、企业核查、流向专项稽查以及外来有害杂草监测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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