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入境有着严格的监管措施,尤其是植物的种子(苗)、苗木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材料是禁止个人携带、邮递进境的。企业如何获得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海关备案呢?那么,请听小编一一道来。
为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随进境植物繁殖材料传入我国,保护农林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总署修订了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入境口岸
进境植物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应从设有进境种苗指定监管场地的口岸入境。《进境种苗指定监管场地名单》可在海关总署官方网站查询。
检疫审批
输入植物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在贸易合同中列明检疫审批提出的检疫要求。
1.因科研、教学等特殊需要,引进禁止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的
通过“互联网+海关”→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系统,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
2.引进非禁止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
向国务院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厅(局)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3.携带或邮寄植物繁殖材料进境的
因特殊原因无法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携带人或邮寄人应当向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补办检疫审批手续,在征得同意后到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检疫审批手续。
4.因特殊原因引进带有土壤或生长介质的植物繁殖材料的
须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输入土壤和生长介质的特许检疫审批手续。
审批单备案
1.种苗进境前
引种单位持农业部门签发的《国(境)外引进农业种苗检疫审批单》或林业部门签发的《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在进境前10—15日向入境口岸直属海关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
2.符合规定的
入境口岸直属海关在检疫审批单上加盖备案章。
3.需要实施隔离试种的种苗
引种单位在种苗入境前,到隔离种植地所在地海关申请隔离圃考核,种植地所在地海关根据考核情况出具考核报告。
进境检疫
1.国外植物材料种植场
海关总署根据需要,对向我国输出植物繁殖材料的国外植物繁殖材料种植场(圃)进行检疫注册登记,必要时商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部门同意后,可派检疫人员进行产地疫情考察和预检。
2.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
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者《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核查备案后,应当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7日凭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书、贸易合同、发票以及其它必要的单证向指定的海关报检。
3.供展览用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
在展览期间,必须接受所在地海关的检疫监管,未经同意,不得改作它用。展览结束后,所有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须作销毁或退回处理,如因特殊原因,需改变用途的,按正常进境的检疫规定办理。展览遗弃的植物繁殖材料、生长介质或包装材料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4.核对货证
植物繁殖材料到达入境口岸时,检疫人员要核对货证是否相符,按品种、数(重)量、产地办理核销手续。
5.检疫结果
属于低风险的,经检疫未发现危险性有害生物、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未超过有关规定的,或者发现危险性有害生物、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超过有关规定,经有效的检疫处理后,给予放行。
属于高、中风险的,经检疫未发现危险性有害生物、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未超过有关规定的,或者发现危险性有害生物、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超过有关规定,经有效的检疫处理后,运往指定的隔离检疫圃隔离检疫。
隔离检疫
1.进入隔离检疫圃
所有高、中风险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必须在海关指定的隔离检疫圃进行隔离检疫。
需调离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海关辖区进行隔离检疫的进境繁殖材料,入境口岸海关凭隔离检疫所在地直属海关出具的同意调入函予以调离。
2.隔离检疫监督
海关对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隔离检疫实施检疫监督。未经海关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调离、处理或使用进境植物繁殖材料。
隔离检疫圃负责对进境隔离检疫圃植物繁殖材料的日常管理和疫情记录,发现重要疫情应及时报告所在地海关。
3.隔离检疫结束后
隔离检疫圃负责出具隔离检疫结果和有关检疫报告。隔离检疫圃所在地海关负责审核有关结果和报告,结合进境检疫结果做出相应处理,并出具相关单证。
生产经营企业备案
引种单位或代理进口单位须向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1.企业备案条件
具备进境植物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经营权;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信誉良好,遵守海关相关法律法规;
具备完善的进境植物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经营溯源管理制度和记录。
2.企业备案申请
企业事先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经营单位信息表;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经营溯源、分销管理制度和台账;
其他需提交的资料(防疫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生产防疫措施等)。
3.受理与备案
所在地海关对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以及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备案,并报备所在地直属海关;审核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经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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