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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稽查要点和规范流程

作者:信息来源:合肥海关12360服务热线发布日期:2022-11-04 16:07:43阅读:805
信息摘要:
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海关稽查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三条规定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

(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

(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

(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

(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

(六)海关总署规定的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

所以,只要属于上述范围内的企业、单位,都有可能被稽查到哦。

温馨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1号令)规定,高级认证企业适用“减少企业稽查、核查频次”的管理措施。

海关稽查的实施

稽查的确定

海关工作人员按照海关监管的要求,根据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进出口信用状况和风险状况以及进出口货物的具体情况,确定海关稽查重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十条规定“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不经事先通知进行稽查。”在开始实施稽查时向被稽查人制发《海关稽查通知书》。

稽查的行使

海关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开展稽查工作,依法行使职权。

海关进行稽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2.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

3.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4.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稽查的开展

1.海关稽查工作由组成人员不得少于2人的稽查组开展,进行稽查时,海关工作人员都会出示海关总署统一制发的海关稽查证。

2.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采取该项措施时,不会妨碍被稽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海关对有关情况查明或者取证后,会立即解除对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查封、扣押。

3.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货物有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嫌疑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进出口货物。

海关稽查的处理

海关稽查组实施稽查后,会向所属海关报送稽查报告。稽查报告认定被稽查人涉嫌违法的,会就稽查报告认定的事实制发《海关稽查征求意见书》征求被稽查人意见,被稽查人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送交海关。

海关将根据不同的稽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1.对于没有发现问题的,作出“未发现问题”的稽查结论;

2.对于存在少征、漏征税款的情形,海关将追征或补征税款后全部上缴国库。

而对于以下涉嫌走私违规行为的,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1.对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海关将作出行政处罚;               

2.对于有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关稽查组将根据相应的稽查结果、企业反馈的意见,最终形成《海关稽查结论》,说明作出结论的理由,并送达被稽查人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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