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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木质包装是否应当向海关申报?

作者:信息来源:青岛海关12360热线发布日期:2022-11-14 16:34:55阅读:1061
信息摘要:
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进境木质包装是否应当向海关申报?

评析: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规定,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申报。《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报检。

因此,向海关申报进境木质包装是企业的强制性义务。本案中,未申报进境木质包装的行为已构成违法。

对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当如何监管?

评析:《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报检。海关按照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已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按规定抽查检疫,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立即予以放行;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

(二)对未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在海关监督下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处理。

(三)对报检时不能确定木质包装是否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海关按规定抽查检疫。经抽查确认木质包装加施了IPPC专用标识,且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予以放行;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经抽查发现木质包装未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处理。

(四)对未报检但经抽查发现使用木质包装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五)对木质包装违规情况严重的,在报经海关总署批准同意后,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连同货物一起作退运处理。

目前,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是国际贸易中林木害虫的重要载体和传播介质。报关单为此专门设置了“包装种类”“其他包装”等栏目,收货人、报检企业要充分认识准确填报木质包装信息的重要性,如实提供真实资料、如实填报,并且重点核实进境木质包装是否加施IPPC专用标识。同时,需要实施木质包装检疫的货物,除特殊情况外,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卸离运输工具和运递及拆除、遗弃木质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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