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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高频咨询(七)(新版健康申明卡、市场采购备案、进口危化品)

作者:信息来源:广州海关12360发布日期:2022-12-06 17:56:26阅读:993
信息摘要:
海关高频问题咨询解答

1.我公司想开展1039市场采购贸易业务,需要向海关办理什么备案?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1号(关于修订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市场集聚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并按照海关相关规定在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2.出入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实施单位是否还需海关核准后才可以开展业务?

答:不用。根据海关总署2022年公告第77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出入境检疫处理监督工作的公告)规定,出入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实施单位无须取得海关核准,前期已经获得出入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核准的,予以撤回,不影响现行业务开展。

3.出口货物涉及检验检疫(监管证件代码“B电子底账”)应如何向海关申请出口电子底账?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89号(关于优化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实施出口检验检疫的货物,企业应在报关前向产地/组货地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后建立电子底账,向企业反馈电子底账数据号,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书。企业报关时应填写电子底账数据号,办理出口通关手续。

4.进口危险化学品需要哪些单证?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129号(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填报事项应包括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产品除外)、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散装产品除外)等,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

(二)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5.海关总署将于8月31日零时启用第九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健康申明卡》,海关为什么要对健康申明卡进行调整?

答:近期,根据国务院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有关工作要求,海关总署结合口岸疫情防控实际对健康申明卡进行了优化,对以往入境旅客容易产生疑问的项目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取消了部分申报项目,目的是便于旅客入境申报和提高通关效率。

6.此次健康申明卡改版是不是意味着口岸疫情防控政策有变化? 

答:此次健康申明卡改版不是放松防控要求,而是旨在提高申报效率。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规定,旅客在入境前按照外事部门要求须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登机,在入境时须接受海关检疫,在入境后由地方联防联控机制实施隔离医学观察。因此,入境疫情防控要求没有实质性变化。海关将继续毫不动摇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与各相关部门高效协同,系统推进,进一步提高科学精准防控水平,坚决守牢口岸疫情防线,同时为更好促进中外人员往来和对外合作创造最大可能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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